[61]在这一基础上,笔者认为,制定成文宪法的意义就是将这一权威传输给成文宪法,才能使成文宪法成为一国之内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文件。
[5]要想了解法国宪政的发展与传统,就必须了解这两者之间的长期对立与互动,用罗桑瓦龙的话说,因为这是民主之路的法国个案。在法国,主流的历史观可能是螺旋史观,甚至有点循环史观的色彩,而不同于英美自由主义传统下的线性史观。
它的违宪审查体制正是这种政治意识形态交错与融合发展的制度设计成果。法定委员指的是共和国历届卸任的总统为当然终身制委员。[17]蒂博多对西耶斯所提出的合宪性司法审查制度的反对代表了一种主流的情绪,并逐渐地成为彼时法国的政治意识形态传统。(1852年宪法第26条)它甚至规定了公民也有向元老院提请审查的权利。作者简介:杨帆,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法社会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宪政体制在法国的发展已经有数百年之久,但是法国直到最近几十年才确立了相对稳定的违宪审查机制。宪法委员会拥有对各种社会组织法、议会法律或者规章的合宪性审查权。这也一定程度上体现在了法国宪政制度设计的独特性上:法国的很多公法制度既不是个人权利本位的也不是国家权力本位的,而是如狄骥所建议和主张的,是独立于二者的社会本位的制度。
此次修宪规定,除先前的总统、总理及两院议长以外,60名国民议会议员或者60名参议员也可以向宪法委员会提出审查某项法律的合宪性问题。罗桑瓦龙认为这两种政治意识形态都是法国的主流政治观,它们处于链条的两端,并且长期以来相互对立,相互蔑视,以至于描绘出了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国。[37]它的设立目的有点类似于此前提到的拿破仑或者路易·波拿巴曾经设立的违宪审查机构。法国当代著名政治理论家皮埃尔·罗桑瓦龙在其著作《法兰西政治模式》一书中,对于法国的这种循环式或者螺旋式的政治历史发展特点,也有着精辟解释。
这次改革之后,宪法委员会制度维持了四十多年的平稳期,其间相关违宪审查判例逐渐增多,其运作也逐渐规范化、独立化。根据这样的指导思想,在戴高乐主持拟定的第五共和国宪法中,一个专门的宪法委员会被正式提了出来。
[39]吴天昊:《法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特殊经验及其启示》,载《法国研究》2007年第1期。[32]所以难怪有学者评论道:宪法理事会与其说是违宪立法审查机关,不如说是议会两院的调解机关和宪法修改的准备机关。再加上彼时正是西方资本主义的迅猛发展时期,各种形式的垄断和工人运动此起彼伏,社会矛盾尖锐。这其中,宪法委员会的角色就变得微妙了起来。
一种是雅各宾主义,或者说中央集权传统,具体表现就是长期以来,法国以其公共权力在集体生活中的显要地位而著称于世。最终,代表中右翼阵线的萨科齐当选法国总统。由于戴高乐本人在卸任后并没有参与宪法委员会的运作,其后所有的卸任第五共和国总统也都没有履行法定委员的职权,所以今天法定委员已经演变成一种荣誉性的职位了。这一判例宣告宪法委员会获得了对于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认定权、审查权和保护权。
于是,关于如何保障宪法的条文得到切实履行的议题开始引起了讨论。议长要参与这项提议还必须得到绝大多数议员的同意(92条第1款)。
回溯20世纪70年代的宪政改革的动因,它显然与60年代末开始的法国左翼社会运动息息相关。2007年总统大选期间,改革宪政体制,尤其是宪法监督审查制度,成了争论焦点。
学生运动很快演变为工人大罢工,法国全国的左翼团体都行动了起来。(三)最近的宪政革新与未来发展 最近的一次重要制度变革发生在20世纪末。究其原因,除了因为反复的革命使得政权特别短命以外,根据宪法学者莫斯的研究,对于19世纪的法国主流共和主义意识形态来说,这种机构还是过于超前了。于是,左和右的区分与博弈变成了世界标准,也一直标识了法国近代宪政发展的主轴。转引自前注[10],李晓兵文。也就是说它有权认定哪些是议会的职权、哪些是政府的职权。
早在1963年,总统顾问雅克·纳博纳就曾给戴高乐写信说如果不重视学生的诉求将导致社会骚乱,但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21][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09页。
在每个阶段与时期,我们都会看到政治意识形态的不断变化以及制度层面相应的演进。[50]无论如何,正是这种激进与保守的不断拉锯,以及它们之间有效的沟通与融合,决定了法国违宪审查体制的综合性特征和发展方向。
主权属于国民:任何一部分人民或任何个人皆不得擅自行使之。[46]相比之下,右翼候选人的主张则相对保守,但是为了顺应潮流,他们也主张调整和改革违宪审查体制。
[16]显然,这种主张与卢梭的一元主权理论并不相容。在1930年出版的《宪法学论文》第三版的序言中狄骥写道:在这本书的第一版中,经过犹豫,我最终拒绝了法院可以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主张。然而,在当时的法国,受卢梭思想和大陆法传统的影响,由法院对宪法进行司法审查的设想并没有得到什么回响。……各届‘政府全是依靠妥协而组成的,刚一成立就四面受敌,有时由于内部倾轧和意见分歧随即发生动摇,以致成立不久就被一次投票所推翻……[34]稳定的宪政秩序很难持续,作为重要宪政机制的宪法理事会就更难发挥作用。
[11]这种外部视角也是法社会学的重要传统,它更关注法律制度与社会实践之间的互动关系。在大革命时期的法国国民议会,代表激进的一派议员习惯于坐在议场的左侧,而保守的一派则习惯坐在右侧。
在第五共和国之前,法国也存在le Comiteconstitutionnel制度,如何将这几者在翻译上进行区分,-直是学界探讨的问题。与美国是由清教徒建立的国家,并且先贤们制定好了相对完备的宪法制度不同,法国的历史与政治意识形态渊源更为复杂。
王建学:《从宪法委员会到宪法法院—法国合宪性先决程序改革评述》,载《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8期。1945年10月,经过全民公投,法国决定制定一部新的宪法(96. 4%支持)。
第二个阶段则体现了法治与民主逐渐相互融合的过程,具体表现就是违宪审查制度逐渐适应了社会政治意识形态的变化,逐步发挥了保障社会稳定的作用,并依政治变化而渐进发展。[22]Voir Didier Maus et Les origins: avant 1958, limpossible controle de constitutionalite, dans 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La documentaire Francaise, Paris, 2007, p. 18. [23]1875年国民议会投票,以票之差将国家元首确定为总统,才最终确立共和制。国家参事院虽然在今天已经逐渐演化成法国的最高行政法院,但在设立的最初,它是一项为政府行政提供咨询与意见的制度设置。这个制度的设计也参考了在法国运行了百余年的国家参事院制度(le Conseil dEtat)。
[53]参见前注[10],吴天昊文。其次要平衡各方利益,并不以任何一方的权力(利)诉求或者特定意识形态为依归,以多元化的方式做到维护国权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
护法元老院是世界上最早的制度化违宪审查形式。对于宪法委员会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各方观点也存在着许多争论。
他生活在大革命高潮已经过去,但是社会不满与对立仍然非常凝重的七月王朝时期。[56]建立这项制度的审慎性表现在,正如法国的宪政经验所呈现的,在任何一个复杂而多元的大国建立一项根本的政治制度,都需要照顾到各方面的权力(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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